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促进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虚体研究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学术研究、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所有科研机构均需严格遵守《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院研究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科前沿,针对重大学术问题和现实问题,组织跨学科学术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学院科研机构由主管科研的副院长负责具体管理,科研机构工作的申报、考核及评估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科研秘书协助主管院长协调科研机构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申报设立科研机构,应当符合学院发展目标,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突出的研究重点;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现有学科和研究机构形成互补,避免重复。
第六条 申报设立科研机构,在人员、经费、硬件设施、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应符合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设立研究机构,在学院内部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报研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学院提交申报材料;
(二)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机构应根据章程和日常管理办法规范运行,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九条 研究机构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应事先向学院科研主管报备,以便学院统筹协调相关的学术活动,并在信息推广传播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和协助。
第十条 研究机构领导班子换届、研究人员聘请、内设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应以书面材料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需要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在协议签订之前应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所签协议由科研秘书负责复印存档。
第四章 检查、评估与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研究机构应根据学校社科部的要求,及时向学院科研秘书提交年度总结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研究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者依照程序进行整顿甚至撤销。
第十四条 院级研究机构如违反学院及学校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整顿意见甚至撤销。校级科研机构如出现重大失误,由学院提请学校根据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院科研机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