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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北大农民工:法援会保护农民工权益
发布日期:2006-09-26点击数:
曾在北大农园餐厅二层当厨师的许师傅,今年3月1日第二次来到法律援助协会寻求帮助,为自己与农园的劳动纠纷案申请代理要求赔偿。 许师傅从安徽来到北京已经五六年了,前年九月与农园签下了合同。劳动纠纷源于实际工作中一直没有休息日,法律规定的五一、十一也都没有假日休息,并且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超时问题。合同中为八小时工作制,实际工作时间是从早上7:50到晚上7:15,中午休息1小时45分钟,合计劳动时间9小时40分钟。许师傅告诉记者,分工不同劳动时间也不同,他是做菜,切菜的师傅时间还要多一个多小时。许师傅认为这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劳动法有关条款,正常工作日的加班费应以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150%加以补偿,休息日加班应以不低于原工资标准的200%加以补偿,法定节假日的标准为原工资的300%,且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但在实践中,严重违反这些劳动法规范的事例比比皆是。而且很多农民工甚至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这很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援会上学期末第一次接待了许师傅的咨询,咨询员同学建议许师傅在60天仲裁期内自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出具了详细的咨询意见。后来,并未申请仲裁的许师傅辞去了农园工作。这次他再来法援会寻求帮助。咨询员同学帮助他分析了案情,并陪他一起去了海淀区仲裁机构。但由于与仲裁机构对仲裁时效的理解不同——是两个月内起诉违法的事,还是起诉两个月内违法的事——案件进展出现困难。 法援会的方同学认为,从《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出发,《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从劳动者明确向雇主提出异议之时起算,因为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其合法权利被侵犯时应该知道而并不知道,或者即使知道了也不敢提出异议,因为很可能因此而丢掉工作。但是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和仲裁部门却一直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为起算时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而且劳动法6个月的仲裁时效远远短于民法2年的时效,这样一来,劳动法非但没有起到对劳动者的优先额外保护的作用,反而成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障碍。 如果从劳动法的精神出发,本案应该理解为连续侵权行为,赔偿金应从合同期开始算起,这样许师傅可获得几万元的补偿。但是如果按照劳动部的解释和仲裁庭的习惯理解,许师傅只能拿到几百元的加班费,而仲裁费就要300元。于是许师傅放弃了仲裁。 法援会方同学说:“我们是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平原则去理解劳动法的相关条文的,所以我认为劳动部的相关规定违反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但仲裁庭实际一直按劳动部的规定操作,这是个法理上的问题,我们和老师探讨过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劳动部的相关规定是不合理的,但现在也没办法。” 就在今年上半年农园二层因此问题共走了7、8个师傅以后,农园管理部门做出了一定的调整,第一次在五一让师傅们可以轮休两天,并发了200元的补助,以后每半年都会发一次这样的补助。 记者在和法援会一些同学交谈时,他们表示应提醒劳动者注意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仲裁是必经阶段,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将拒绝受理。因此如果不及时申请仲裁,诉讼权利也没有了。但问题在于,企业违法时,如何给工人提供一个有效的意见表达和求助渠道。一个还在农园工作的师傅说:“大家有意见也不敢和领导反映,怕丢了工作。”而法援会在这方面能力有限,只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当然他们也在努力,希望能够做得更多。 法援会曾在2002年底和打工妹之家举办了联合活动,为打工妹开设法律相关问题的交流讲座,主要从宪法和劳动法角度并结合实际问题,告诉他们,享有哪些权益,遇到问题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帮助。参加活动的周同学说:“打工妹也很想学习这方面的知识,渴望知道自己的权利。我们做的工作能够帮助她们树立起一定的法律意识,对解决问题更有信心,不再像她们自己讲述的经历中那样缺乏主体意识,忍气吞声。” 今年4月24日,深圳研究生院成立了法援深圳分会。他们在开始的咨询服务工作中发现深圳打工者多,农民工问题突出,决定将对外来打工者的法律权益保护作为重点项目,准备和深圳的打工妹之家等民间组织合作,并与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这样就能得到更多官方力量的协助。 同时,法援会还计划于今年9月份和香港乐施会合作,关注国际劳工组织的问题,即从国际社会的层面考察劳工问题,尤其是妇女劳工。希望通过这样的大型活动,呼吁官方的配合帮助。 但法援同学还是对农民工问题露出了很多无奈。法援的庄同学说:“劳动法相关条款缺乏实际的执行力,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只有宪法这样的基础性法律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目前还缺乏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条文规定,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这对农民工很不利。比如保姆和雇主就是个人雇佣关系,而不是工人和单位的关系,这方面就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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