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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关于最长学习年限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0点击数:
研究生关于最长学习年限问题的通知 各院(系、所、中心): 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05]16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校研究生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经导师同意,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由研究生院审批,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为硕士生不能超过5年,博士生不能超过8年。硕博连读生的入学年月为硕士入学年月。 同时,按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要求,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能进行电子注册,也就是说将来不能进行教育部学历证书认证,同时就业派遣将受到影响。 因此,请各单位务必抓紧时间清理本单位多次延期的研究生情况,已经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和即将于2009年7月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延期,届时仍不能按时完成学业者,应由各学院(系、所、中心)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按其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作出结业或肄业的结论。 同时,请提醒仍未完成学业的2005级硕士研究生和2002年入学(含2002年进入硕士学籍的硕转博学生)的博士研究生注意检查自己的课程及论文进展情况,及时与导师沟通,争取尽早完成学业。 请各单位务必要通知有关学生和导师,尤其是已经或即将于2009年夏季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敦促其抓紧时间,完成学业。 研究生院 培养办公室 2008-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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