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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11-15点击数:
“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是北京大学本科教学管理中的一份重要文件。今年,这一文件也需要依据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教务部对这一工作高度重视,创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从5月份起开始对原考试工作条例的修订。目前小组基本完成以下工作: 1、教务部内部研究,确定旧文件的主要问题所在,确定修订工作的思路。 2、提出修订初稿,并就文件修订初稿召开全校教学主任、教务员大会讨论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各院系召开教师座谈会征求意见。教务部根据反馈的意见再次修订,并初步通过部长办公会审议。 3、根据林建华常务副校长、林钧敬副校长和张彦副书记的意见,将“学术规范”方面的要求进行了系统规定。 本次“条例”修订的主要修订内容: 1、将原文件标题“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条例”更名为“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并增加了有关论文写作中学术规范的内容(第五条),以及违反学术规范的认定处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8款;第三十四条第10、11款;第三十五条第5、6、7款;第三十八条)。 2、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4、5款的规定,将“勒令退学”归入“开除学籍”一级处分,并界定了开除学籍的几种严重作弊行为(第三十五条)。 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刚刚颁布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处分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保持了与“违纪处分条例”的衔接。 4、根据几年中考试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对“条例”中其他细节予以进一步完善。 教务部现将“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修订稿公布,面向全校师生征求意见。欢迎老师同学们积极反映意见和建议。谢谢! 教务部联系电话 62765786 董老师 教务部 2005.11.10 下为文件全文: 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本科生学术规范的培养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贯穿于本科生学习、生活之中。 第一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部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和教务长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中心)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院系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三会”,即: (一)院系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系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课教师、班级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的评定等; (三)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重申学术规范,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诚信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端正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二章 考 务 工 作 第八条 考试时间 (一)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一般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部教务办公室备案。 (二)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主考教师有权延长3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至少30分钟。 (三)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院系教务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部排课室统一协调后确定。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提前考试的课程不再录入系统。 第九条 考场安排 (一)各开课院系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二)考场由开课院系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经教务部排课室统一协调后确定。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场的,应提前向教务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监考 (一)所有考试考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主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考生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10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 (二)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公共课和多个院系学生合上的课程,除任课教师外,有考生的院系有义务安排监考人员。各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负责人员安排并通过院系教务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三)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和各院系领导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一)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密封。 (二)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连同成绩单、试卷分析等材料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登记封存,存期5年。 (四)教务部、各院系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三章 考 试 方 式 与 命 题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本科主干基础课应采取闭卷笔试,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报院(系、中心)主管领导批准。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一)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考题难度和数量适中。 (二)公共必修课(政治理论、大学英语、军事理论等)、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开课院系应该根据教学大纲组织统一命题。其他课程由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教学大纲命题,并报院系主管领导审定。 (三)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四)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提交试题,院系主管领导必须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第四章 成 绩 评 定 与 管 理 第十四条 所有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和毕业论文等)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体育课、其他考查课程(生产劳动、实习实践、军事训练等)一般以合格/不合格记。 第十五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情况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为40%-50%,期末考试成绩占60%-50%。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应该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85分以上)不超过20%,超过30%则整体成绩无法登录;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不超过10%,超过15%则整体成绩无法登录。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十六条 跨学期完成的课程、缓考、旷考和考试不及格课程的成绩处理以及经重新学习并考试后成绩的记录,分别按《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七条 为使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以便安排下一学期的选课,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录入。教务员应该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完成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规定时间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考试成绩。 至规定时间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教师或教务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教师未按时评定成绩或教务员未如期录入等),院系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部批准后进行补录,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 原始成绩档案由院系教务办公室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电脑网络查询本人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院系领导、教务员、班级主任、学工干部、导师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作为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试卷。学生申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持学生证向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和教务员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非本校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查卷。 第二十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须经教师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教务员在第三周内统一汇总后持相关材料报教务部审核,经主管副部长同意签字后修正录入。逾期或材料存疑不予更改。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作为教学事故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处理。 第五章 监 考 职 责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0分钟到场,关闭手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对于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并对学生做缺考记录。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其主要情节,应作写实性记录并予以明确认定。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人员迟到,监考期间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接听手机、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按教学事故认定。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中心)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长办公室、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六章 考 试 纪 律 与 学 术 规 范 第二十六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放在桌面。无学生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入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考生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七条 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八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任课教师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九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院系教务办公室或任课教师申请缓考(任课教师应该及时将书面申请和批准签字交院系教务办公室),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递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 学生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 学生未履行缓考程序旷考,而考场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以代考认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及公开发表论文或作品等,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基本引文规范、注释规范、发表规范和评价规范,北京大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化为己有。学生应当在以上论文或作品中直接标注:文章中有哪些观点、材料和数据是从别人的著作或任何形式的文字材料中借鉴而来;或翻译而来。 本科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编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以各种手段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公开发表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的抄袭、剽窃行为; (三)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 第七章 违 纪 、作 弊 和违反学术规范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二)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六)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坚持或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四)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八)已提交的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不超过5处,或者该类不规范写作的篇幅累计不超过总篇幅的10%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依据“学籍管理细则”第三十条亦不授予学士学位),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复习材料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二)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复习材料、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五)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并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六)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七)考试中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九)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 (十)已提交的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引用他人资料、数据和观点等,未作直接标注5-10处,或者该类不规范写作的篇幅累计占总篇幅的10%-50%者; (十一)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或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使用掌上电脑、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作弊者; (三)组织作弊者; (四)第二次作弊者; (五)已提交的论文、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者; (六)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者;或被使用的他人观点构成该学术违纪作品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者; (七)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者。 第三十六条 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本院系和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部批准后,可交费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三十八条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作弊情况,视情节参照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执行。 学生实验报告、本科生科研论文中有伪造数据行为,视情节参照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执行。 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作品中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伪造数据行为的,视情节参照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执行。 第八章 违纪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的处分程序 第三十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开课院系教务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和违反学术规范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 开课院系教务应当将所有材料及时报送教务部和学生所在院系。 第四十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违反学术规范的材料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查证核实后,按照《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九条处理。各院系必须严格依据本条例,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管院长/系主任批准签字,报教务部审核。 第四十一条 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分审批权限、处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学生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及《北京大学,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八条 考试成绩不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电脑网络查询本人成绩。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院系领导、教务员、班级主任、学工干部、导师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作为评奖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教务部在核实情况后,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部备案处理。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本部的本科学生(包括留学生),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经2005年 月 日第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2005年12月开始实行。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作为教学事故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处理。 第五章 监 考 职 责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0分钟到场,关闭手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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